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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取消嫖宿幼女罪 一律強姦論處
中國時報【李道成╱綜合報導】
大陸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昨天通過刑法修正案,取消「嫖宿幼女罪」,今後口罩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於「姦淫幼女」以強姦論,從重處罰。
據了解,原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,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人等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罰款。這條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,使得「嫖宿幼女罪」成為有別於強姦罪的單獨罪名。
儘管如此,中國社會上不斷有人士呼籲,希望能夠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,而以「強姦罪」而取代,認為這樣才能妥善地保護未成年幼女的權益,加大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。
「嫖宿幼女罪」多年來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。法律界人士、婦女界以及維權界的人士更是紛紛要求取消「嫖宿幼女罪」。特別是近年來,腐敗官員以及中小學的一些狼師、校長等涉嫌組織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件時有發生,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擔憂。
律師認為,從刑法角度講,大陸有強姦罪,而且強姦罪中有一項「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,以強姦論,從重處罰」規定。但嫖宿幼女罪卻在這個基本規定上開了一道巧門,依據「給錢就是嫖宿」來認定罪行,結果性侵犯變成嫖客,受害的未成年少女或女童,卻變成賣淫者。
與此同時,此次刑法修改還加大了對收買被拐婦女、兒童的處罰力度。按照以往規定,收買被拐賣婦女、兒童者,如果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、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,可以免予刑事處罰。
刑法修改後,相關條款改為,不阻礙、不虐待的買家可以從輕處罰。這意味著,從今開始,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將被課以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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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陸取消嫖宿幼女罪-律強姦論處-21500461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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